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 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换言之,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是什么样,商标注册人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就应该是什么样。那么,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差异会怎样呢?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实际使用的商标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商标的差异不影响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例如,仅对注册商标做大小改变,或者注册时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在使用时做颜色的改变,但是商标的显著性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的差异是在《商标法》的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动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标志,且改变后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仍属近似商标的,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若实际使用中对其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已不属近似商标,且对改变后的商标加注册标记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实际使用的商标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能认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的,极有可能被他人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停止使用”为由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且应当在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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