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诉至法院后,面临将他人知名作品中的“虚拟人物”注册成商标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认定问题,主审法官也颇为头疼。首先,拉格道尔公司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款(八)项的主张是否能成立。两审法院均认为,“天线宝宝”作为单纯的中文商标,其文字构成及使用未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商评委认定该商标的注册“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对商标法的错误适用,应予撤销。
其二,泉州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案中,电视节目《天线宝宝》英文名称为“TELETUBBIES”,中文翻译为“天线宝宝”,但名称作为电视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素,不属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范围,不应脱离作品整体而单独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主张侵犯其著作权在先权利的说法难以成立。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与现实之间永存间隙。无疑,对虚拟人物的商标保护,的确存在法律的困境。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有如下几个:其一,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进行保护;其二,转化为商标权进行保护。作家们应提高商标法律意识,对自己笔下的成名人物采取主动保护的措施。或许,哈利·波特权利人及时注册各类商标就是最生动的一课。其三,商标法修改中明确将其纳入在先权利。抢注的商家往往经济嗅觉极强,借现行法律的漏洞来得商机。然而,抢注知名商标只是一个开始,唯有更好的商品与服务,才能成就更有震撼和凝聚力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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