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时间上看,世界最早在商标法当中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的是法国(1857年),但直到1991年1月4日法国新商标法才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进行了补充规定,并编入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1—1条,其中规定“商标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以用书写表示的标记。尤其可构成这样的标记,包括:……图形标记,例如外形,尤其商品或包装的外形,或者标示服务特征得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及色差”。标示服务特征的外形可作为商标保护,填补了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尽管司法判例早就承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但有一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那就是,建筑物的外形,是否可以作为在该建筑物内所提供服务的商标。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建筑物的外形相对于所提供的服务足够明确且没有关联,那么将该建筑物特殊的外形作为商标注册,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能的。
在美国,商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餐馆和其他的零售店的装饰可以作为商标外观而受保护。从目前笔者收集的资料可以看到,美国是最早对建筑立体商标提供法律保护,而且也是建筑注册为立体商标最多的国家。早在1937年,第六巡回法院在白塔连锁公司(WhiteTowerSystem,Inc.)诉白色城堡饮食连锁公司(WhiteCastleSystem ofEat—ingHousesCorp.)一案中就指出被告在相同地理区域,用一个白色城堡模型,是为了搭原告的“便车”,利用他人商标上的商誉获得利益,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1968年GrifsofAmerica,Inc.一案中,法院认为一个三维建筑的外形如果能作为一个标志就能够注册为商标。到目前为止,美国将近100座建筑物已经注册为商标。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将很多独一无二的建筑(这些建筑往往被认为是当地的地标性建筑)作为商标注册或申请。这些建设物登记注册为商标的很多,在美国有花旗集团大厦(theCiticorpbuilding)、克莱斯特大厦(theChryslerbuilding)、洋基体育场(YankeeStadium)、洛克菲勒广场(RockefellerPla.za)、帝国大厦(theEmpireStateBuilding)、海峡花园(theChannelGardens)、古根汉姆博物馆(theGuggenheim Museum)、大都会歌剧院(Metropolitan OperaHouse)等。在英国有马尔伯勒公爵的布莱尼姆官(Blenheim Palace)、德文郡公爵的查茨沃斯庄园等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在委内瑞拉有加拉卡斯“LaPrevisora”保险公司的建筑和钟楼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
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行列。目前,我国还没有以建筑物申请体商标的案例,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排除建筑物立体商标,只要一个建筑物的外形能够标示相关的服务,具有显著性,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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