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许可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则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这一点不言而喻,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有商标专用权存在,许可使用权只是商标专用权的派生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人商标知识的馈乏,竟致接受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并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许可费。国内企业之间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在对外开放后,我国不少企业接受外商在中国末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从而上当受骗,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在获得利益或侵权行为被发觉后逃之天天,结果“被许可人”遭到处罚。因此,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如果被许可商标是使用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比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因此,中国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的企业也不能签订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计可合同。
3、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本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客观条件和技术水平等的限制,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毕竟与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差别,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物便利,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是必要的。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事关重大,当事人双方必须慎重对待,能聘请商标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做为顾问,或者由商标事务所代理办理许可使用事宜。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 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 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 许可使用的形式;
(5) 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 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 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 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 违约责任;
(11) 合同生效时间;
(12) 对方签字盖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就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有:一是收取许可使用费; 二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也不得注销许可使用的商标。就被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一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二是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接受许可人的监督; 三是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本企业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四是不是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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