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是两者组合构成,其中的文字包含中文或者是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我国的《商标法》中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目前,对商标的显著性,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标,显著性标准也不一样,但获得注册的商标一定可以使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区别开。
此外,我国的《商标法》对于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与外国的一些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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