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往册商标前,为了解有没有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所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向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的查询采取查询人查询自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则有偿、查询到的结果仅供参考的原则。
1、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向查询人提供有关商标信息的一种有偿服务。
3、《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报告,不含未录入商标数据库的在先权利信息并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十一条所规定的禁用条款进行查询(仅对十条之二所述地名提请查询人往意)。
4、<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信息以计算机存储数据为依据,对该数据的详细资料,请依据查询报告查询《商标公告》,并以《商标公告》所刊载内容为准。
5、商标查询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构成神突的在先权利信息时,仅选择其中的一个提供给查询人。
6、如果未能给查询人提供应有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可为查询人在相同类别和商品上重新免费查询商标。
7、《商标查询单》的文字填写须准确、规范,栏目后带*号为必填项。
8、一份《商标查询单》限填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十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
9、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查询单退回查询人。
10、未提供商标公告期的商标信息,为1980年以前的注册商标或尚未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
11、《商标查询单》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回复。如遇节假日,回复的期限顺延; 如遇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自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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