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未曾经过商标的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所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间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间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识别商标。因此可以肯定,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是,"相同"并不要求所假冒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的音、意、形没有任何差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
因此,相同的商标,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第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第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第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修改后的《商标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 3 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40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 ,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得到了被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 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 年 12 月 8 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第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本罪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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