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撤三”,我们都了解不少,《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相信这个规定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对于这个“使用”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选穿、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商标的“使用”囊括了两点,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
(1)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物品上;
(2)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书上,如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发票、票据、报关单等单据、证明上。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 ,商标使用在广告牌、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等广告方式中;
(2) ,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举办或成人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览会上提供的具有该商标的印刷品、照片等资料);
(3) ,商标使用在销售、购买、交换或银行贷款等商业活动中。
正所谓“法律的声明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商标的声明在于使用而不在于注册。如果我们的商标明明使用了却因为证据没有留存或者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以致商标遭撤销,那么不仅对商标的宣传经营付诸东流,对企业而言更是个动摇军心的大事。
因此,商标不仅仅是注册了,使用了就够了。而是要在日常中多重视商标,及时注意商标的近况,如是否即将沦为行业通用名称,是否遭他人侵权,是否留存了充分的适用证据。这里是深圳恒大知识产权(www.wipoask.com),如果对商标专利不明白的,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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