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台湾地区商标第1条规定:“为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便维护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架构是建立于1973年,期间虽有多次修正,仍维持其基本章节及条文。
2003年5月28日修正后商标法共分10章、94条件,引进许多新制度。地区英文缩写:TW。
台湾既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因为其申请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台湾商标有单一注册一种途径。台湾不采用国际尼斯分类,有自己的分类。商标权基于注册。官方语言是繁体中文。
台湾商标注册与大陆不同
台湾商标注册与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注册有所不同,且台湾商标注册可申请优先权,前提是该商标已在美国、法国及欧共体注册的情况下。
申请注册需要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国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2、将要注册的商标图样。
3、具体申请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注册的类别。
4、商标注册委托书签字并盖章的原件。
5、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6、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与原件一致的宣誓书上签字需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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