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委托代理进行商标申请时,恒大总会提醒委托人该商标显著性不足,不能注册商标。很多委托人就不明白商标的显著性是什么,这一文就是想要说明白有关于商标显著性的问题,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显著性一词在商标法中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商标法对于“显著性”却没有明确的概念,属于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从宏观来看,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将一家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提供的区分开来,想要商品在竞争之中脱颖而出,商标的显著性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就好比蒙牛伊利之于纯牛奶,洁柔维达之于纸巾,新华字典之于字典。我们只要一谈论到纯牛奶,就一定会想到蒙牛伊利;一想到纸巾,就会说起洁柔维达;一说起字典,那么脑海中就会浮现出新华字典四个大字。这就是因为这些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让消费者将他们提供的商品与商标牢牢地联系起来。
商标的显著性究竟是怎样的?它是天生就有的吗?还是通过后天演化而来的?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使天生就有的,例如“任意词商标”、“暗示词商标”、“臆造词商标”。这三类商标天生便具有显著性。我们举几个例子并说明这些名词是什么意思,经过解释你就大致的明白了。
任意词商标:商标名称并非独创,但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因而同样能起到区别作用的商标。例如,苹果、小米等。他们可以作为手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小米本身的商标,因为它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起到区别作用。
暗示词商标:虽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为具有一定的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仍可起到区别作的商标。如,微软MICROSOFT、易事通EASYTONE,当他们用作计算机软件或电话机商标时,虽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但仍然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臆造词商标:即凭主观臆测、杜撰的词语。由于臆造词语没有固有的、特定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其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如:海尔HAIER,格力等,臆造词商标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初通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但一旦被消费者所认知和接受,则可以获得最大的识别效果和最强的保护力度。
以上三种商标类型,在商标初创便具有显著性,但有些商标的显著性便是通过长期的使用,让消费者熟知,并能够明确地分辨出商品、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11条中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例子有很多,例如“小肥羊”、“海飞丝三维标志”、“六个核桃”等。他们通常直接表明商品、服务来源、主要材料等,通常情况下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企业广泛地宣传和实用,打响了该标志,名气也越来越大,使得消费者一听闻六个核桃就知道是一款饮品,一听闻小肥羊就想到小肥羊火锅,一看见海飞丝的三维立体标志就能够想到海飞丝这个品牌。
商标的显著性就讲到这里,如果您对商标显著性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们:恒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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