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的保留,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很多商标权人都不清楚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应该主要保留哪些证据?今天恒大知识产权就给大家说明一下商标的使用证据都有哪些。
保留使用证据的必要性
有些企业就不注重这方面的细节,对于商标使用证据不上心,以至于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时费尽心思才将证据呈现并最终赢得诉讼;有些企业因为使用证据保留不善,最终导致使用证据的丢失,以至于商标被撤销;有些企业虽保留了“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作为合法的使用证据,即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那么保留相应的“证据”也没用。
这些事件无不表明了商标使用证据留存的必要性,如果商标使用证据没有被保存,那么企业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就要付诸东流,依托于商标展开的战略也将一败涂地。
应该保留哪些证据?
一、商品商标应该保留的证据
1.应该保留附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或者附有商标的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上,例如在广播、电视、刊物杂志、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宣传上;
4.商标在博览会、展览会上使用,如在会上提供使用含有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二、服务商标应该保留的证据
1.商标直接适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在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彩蛋、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不被“商标法”认可的商标使用证据
前文说到过商标的使用证据问题,有些企业虽然递交了使用证据,但都不被《商标法》所认可,因此这些证据都属于无效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有哪些?
一,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二,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撤三”答辩中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中就有过相关的规定,如果被申请撤三的商标权人能够提出正当理由,那么该撤三申请将无效,商标权人的商标可继续维持有效,这些“撤三”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应该保存的商品商标使用证据及服务商标使用证据,在本文中均有提及,还希望各商标权人注意留存证据以避免恶意竞争者的“撤三”申请及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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