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进行修改的期限之内,包括:
(1)收到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
(2)自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
(3)自提出复审请求之日起30日内;
2.自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之日起30日内;
3.自驳回决定的发文之日起90日内。
二、分案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请求书:需要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并注明是该案是原申请的分案申请。
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文件不能超出原申请的原始申请范围。
此外,还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标注分案申请和原申请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说明;
(2)说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原申请的驳回理由;
(3)说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原申请权利要求(或其他同族的申请)不同。
三、分案申请的实审请求
应在原申请的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分案申请的实审请求。对于自原申请的申请日起3年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则应在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出实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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