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脱离基础理论阶段,具有应用前景和潜在商业价值,但还不能申请专利的成果。如果一项成果的应用前景还不明朗,可以先申请临时专利,待进一步研究后再申请正式专利。对于药品而言,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刚刚发现而尚未完全证明有效的药物分子或药靶。
临时专利的实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临时专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临时专利不能予以审查,也无法授予专利权。实质上,它仅仅是为申请人在将申请转换为正规申请之前保留一个优先权日,相当于国内优先权,而这种较低成本的申请方式使得美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享有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同等权利。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规定的比较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我国 199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国优先权”作出了规定: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后,我国于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三条又对获得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即说明本国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还未被专利局授予专利;不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由此可见,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除了上述获得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外,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此外,本国优先权的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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