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国际专利的申请不是直接决定是否公开就行了的,在国际专利申请前,应当先做一次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性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事实上,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将予以公开,使公众在专利权届满之后能够自由实施该发明创造。但是对于那些设计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也按此办理予以公开的话,将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因此,对这样的发明创造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该做法(即认定需要保密则不予公开),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并且获得了TRIPS、PCT等国际条约的认可。
要落实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予以保密的既定方针,不仅要在向外专利申请环节采取保密措施,还要在向内申请专利环节采取保密措施。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无论忽略哪一个环节都不能达到保密的效果。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设计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处的“申请专利”指的就是向我国申请专利(即向内申请专利环节),而第二十条则提到了向外申请专利环节。这两条规定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不可或缺。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发明创造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实在中国完成的;三,申请人准备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而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二条(发明或实用新型实在中国完成的)属实难以界定,发明创造可能由两人或多人共同完成,可能均在国内、也可能部分在国内完成,部分在外国完成。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的时候,是不需要调查该发明创造实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只有当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了申请国外专利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会推定他是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都有疑问:如果说申请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而不进行保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是也无法控制吗?这句话是不完全正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实无法得知某人未经保密审查而向外申请专利,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不知道,总会有其他人知道的。故而在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条中添加了第四款,该款规定:对违反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延 伸
事实上,绝大多数发明或实用新型都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对于这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按照《专利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是可以很快的通过审查并获得允许的。但是总有些人,不清楚或者故意“以身试法”,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这将导致这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并且在他人以此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即使该项专利无需进行保密,也将被宣告无效;如果该项专利属于需要保密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则不仅专利权无效,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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