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各国专利制度仍然彼此独立的状态下,该原则是使申请人能够在世界各国就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保障。
优先权原则的来源
优先权原则来源于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成员国公民就其发明创造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权。所谓的优先权就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另一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其灾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优先权原则的作用
《巴黎公约》之所以确立优先权原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对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同时,各国专利法又都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
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确保其作出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尽可能同日在这些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否则就有可能由于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由于在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其发明创造被人公开而失去新颖性,以至于在这些国家不能获得专利。而且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同日向本国和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即使是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达的现在也难以做到。
而有了优先权原则,申请人便不必烦恼了,可以首先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再从容地在优先权限期内决定申请哪些国家。
三种专利优先权的期限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款中明确指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国外优先权分为两种;首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外国优先权;首次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我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但无论行使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都能以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国内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时的优先权,我们称之为国内优先权。它只针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且要求申请的主题相同、申请的主体相同。
优先权的作用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在后申请,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第二,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这为申请人提供了再次选择其认为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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