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知识产权被侵权时,我们应当如何合理的利用临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临时措施概述
临时措施是指法院在对该案件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制止正在或即将实施得侵权行为、保存重要证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和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是至关重要的。
(二)行为保全
我国三大知识产权立法均规定了行为保全的措施。《著作权法》第50条、《专利法》第65条和《商标法》第65条规定: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48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而且会执行;并在迟不超过5日的时间内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TIPs:对裁定的时间做出严格规定是因为侵权行为往往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法院会尽早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1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以便于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三)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1条、《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会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被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
证据保全的目的之一是避免被申请人将证据转移或者销毁,因此一般只有在不事先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由法院实施才能达到保全证据的效果。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一点作出规定,但TRIPs协定第50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因此法院有权在不事先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商标法》第65条均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临时措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诉前和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有关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规则与有关诉前和诉中行为保全的规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不同之处在于:
对于行为保全的措施,除非申请人同意,否则,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而对于财产保全的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
上述做法是因为两种临时包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阻止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避免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或进一步扩大损失。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作出认定之前,无法确认被申请人的担保是否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而且一些侵权行为涉及对著作人人身权的侵犯,时必须加以制止的。
后者则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与被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便无法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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