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判决;北高院判定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氧化铝纤维聚集体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无效申请人韩元牧认为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关于纺织液组分中的“碱性氯化铝的浓度”是错误的,应为“铝的浓度”,本专利记载的碱性氯化铝在180-200g/L的范围时根本无法制备出本传里权利要求1-6所述的氧化铝纤维聚集体,碱性氯化铝的浓度应为583-648g/L。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该案由韩元牧申请无效宣告,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处判定无效,日本三菱不服继而上诉,但仍被驳回,维持原裁决。那么这个《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究竟是什么呢?“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从该款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人员应该能够根据说明书,不需要做任何其他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而技术人员在以说明书中碱性氯化铝在180-200g/L的浓度中根本无法完成氧化铝纤维聚集体的制造,这意味着该专利说明书出现了错误,这项错误也成为了专利无效的根源。
说到这里,案例就已经结束了,但我们往后思索一下,关于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问题。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早期时,权利要求被书写在说明书中,后来申请人们渐渐意识到了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就将其独立开来,通过权利要求书来主张专利保护范围,通过说明书来向公众准确揭示该发明创造的实现方法、效果等,及其技术领域、背景等。
专利是通过公开换取技术独占权利,如果一个发明创造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够依照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来实现该技术或产品,也就不能实现《专利法》所希望的“促进创新、使技术得以发展”。那么该发明创造就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即使是授予专利权的亦应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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