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一旦商标合法注册,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它就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方法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他人自然也不能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否则就会产生两个相互冲突的商标权,损害先注册人的权利,也会导致公众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是否相同、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都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这些商品或者服务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他们对于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判断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商标相同
“商标相同”是指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或初步审查的商标(引证商标)相比较,两者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二)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以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会或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三)商品或服务的相同及类似
对“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务”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定义。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中可被归于相同名称下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构成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务。同时,虽然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事物的商品,也属于相同商品。
“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则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商品类似或服务类似的判断也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市场情况和人们认知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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