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五)

时间: 2021-04-07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质。我国《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高水平保护 。对于

       (一)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质。我国《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高水平保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而来的,而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而且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二)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1. 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2. 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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