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审查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要继续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日。
形式审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书和图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分类身亲原则,以及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如果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了形式问题,会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补正。
(二)实质审查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即会决定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内容是不包括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部分相对理由的。
(三)初步审查公告、异议和复审
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会在其官方刊物上公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号等信息。但初步审定并不等同于对商标进行核准注册,申请人也并不因此取得商标权。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即认为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注册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力,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即认定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会将副本送交商标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在经过调查核实之后,商标局应在公共期满之日12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商标局做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可以收到通知15日内向商标评审为原户籍申请复审。商标审评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核准注册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公告期届满而无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即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仅进行公告。
一旦有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必须进行调查、合适,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即商标局最长需要18个月才能做出是否准与注册的决定。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异议程序故意拖延竞争对手商标注册的时间,《商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而准与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异议程序而由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商标而言,自该商标3个月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之日止这段时间,虽然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但因其尚未在《商标公告》上进行注册公告,他人无从得知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段时间内的上述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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