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可能基于下列三类原因:
(一)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即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因违反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规定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于因违反上述第(三)类规定而被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驰名商标所有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另外,商标局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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