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 2016-10-30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或者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注册,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即需说明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那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呢?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总地来说可分为两种:一是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二是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商标。

      
       “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使用《商标法》第十条明确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使用《商标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商标注册。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获取商标注册。

        二、通过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注册,比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获取商标注册。

       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某注册商标无效时,不仅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而且还要提供能证明该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证据。当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鉴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文件有严格的要求,以及收集证据的复杂性,建议请求人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处理,以便在口头审理中顺利达到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目的。如有需要,欢迎拨打恒大知识产权热线:0755-88391999,我们的商标代理人将时间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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