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权人的特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侵权人除了要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列举了8类适用于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技术措施。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故或者改编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同时,《计算机保护条例》也列举了5类适用于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以上侵权行为,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基于以下处罚: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侵权制品;(5)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6)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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