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应当只导致民事责任。但是某些严重侵权行为,如大量制作、贩卖盗版书籍、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不仅会影响著作权人自身的利益,还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助长藐视著作权的不良风气,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对此,我国在民事责任之外还规定了刑事责任,以对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加以严厉制裁。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需要注意的是:“录像作品”是1990年《著作权法》曾使用过的术语。随着《著作权法》于2001年的修订,有独创性的录像被并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没有独创性的录像则被归为“录像制品”。“录像制品”一词在《著作权法》中已经不复存在了。
《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