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法院对侵权者施加的民事责任应当达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使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二是使著作权人所蒙受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赔偿;三是防止侵权者今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围绕着这三个共同的目标,各国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基本相似的民事救济措施。
(一)停止侵害
著作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利构成的,在未经得著作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如同闯入了他人控制的领域,就构成了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此时无论侵权者的主观状态如何,都应当立即停止集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包括了人身权利。当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导致其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时,就无法单纯通过经济赔偿挽回对著作权人造成的伤害,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通过完成某些必要的行为来消除对著作权人的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对著作权人进行精神抚慰。
(三)赔偿损失
当侵权人具有过错,且导致著作权人蒙受损失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人具有过错并非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的要件,但具有过错是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的侵权人虽然也会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但这种侵权行为缺乏道德上的可责备性,如果规定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会有失公平。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