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是指在非原作者发表报刊或网站上,重新发表该作品,且注明原作品的出处的行为。未申明该作品非原创,且不注册原作品出处的,属于抄袭行为。那么,转载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给报纸、期刊的权利。但是,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要求:
,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才可以转载;
第二,只适用于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第三,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另外,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转载人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以及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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