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可以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查询:
一、商标被他人抢注
有些公司商标意识较弱,商标虽然已将使用多年却一直没有去申请注册,等有意识要去申请的时候,反而发现已经被他人抢注无法注册了,这样使得原权利人的商标因无法注册而遭受品牌流失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已注册但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
有些公司在某一类商品上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经过运营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可是其他人就同样的商标在其他较为相近的产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如牙膏VS牙刷),因为商标是分类别注册的。只要申请的类似群组不同就不冲突,可以获得注册。这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的误认或混淆,而且如果产品质量不过关,也会影响原商标权人的信誉。
三、商标已注册但被他人进行混淆
有些商标申请人希望借助名牌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以混淆为目注册“山寨名牌”或者在原有商标的汉字上做文章,如:“康师傅”和“康帅傅”、“雪碧”和“雷碧“等。这都会对原权利人的品牌产生影响。
如遇到上述三种情况,要及时进行商标异议。
《商标法》中所涉及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异议的办理流程:
提请商标异议需要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阐述异议申请理由,商标局按照提异议的类别收取官费,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商标局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在收到被异议人答辩材料之后,商标局会听取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以及理由,经过商标局核实,会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作出裁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对于商标局做出的裁定,若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有不服的,可以继续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是一个相对复杂且专业性强的过程,通常会由有丰富经验的商标代理事务所来进行操作,涉及到商标使用证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应保留好主要的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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