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局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天方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天方公司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后该案经两级铁路法院审理后,均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予以撤销。
2014年12月2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七里河区工商局”)接到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简称“雪顿公司”)投诉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方公司”)生产的“藏家奶茶”乳制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彩条图形标志与雪顿公司在“雪顿纯牛奶”上使用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要求七里河区工商局出面协商解决。
七里河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天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包装。2015年4月13日,雪顿公司再次书面投诉天方公司。同年4月14日,七里河区工商局依法立案并于次日对天方公司生产、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及库房内发现乳制品及待用的产品包装物。七里河区工商局遂认为,天方公司“藏家奶茶”产品外包装装潢上的彩条图形与雪顿公司使用在“雪顿纯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天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349280元。
天方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七里河区工商局认定天方公司侵犯雪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其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七里河区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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