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汉字商标比较多的人都应该知道一条近似商标的判断: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仅只有个别字不同,且其商标整体含义五明显区别或无含义的,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标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解的,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日前商评委披露了“震园堂”纠纷案的细节。
图为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
案例:绍兴市鲁四老爷家土特产有限公司申请的“震园堂”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2016年5月16日,争议商标被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们都知道,商标在公告过程中就能够通过商标异议,令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如果错过了商标异议期(即公告期,3个月时间),我们还可在注册起5年内发起商标无效宣告(驰名商标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令该商标无效。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的争议商标(震园堂),与在先商标“震元堂”、“震元”、“震元ZHENYUAN及图”等5项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读音上构成相近,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号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因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注意,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中所提到商号,商号其实就是企业的名称,例如本案中的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震元”就是商号,震元公司将“震元”申请了商标,那么“震元”既是商标也是商号。话说回来,申请人的“震元”商标于1994年4月11日申请在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上,于1996年1月28日注册公告。经过多年的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随后申请人申请了“震元1752”、“震元堂”等商标,并进行了多类别的保护。
争议商标为“震园堂”,在文字、读音上几乎完全相同,普通消费者不会对争议商标与印证商标,因此余窃以为,该争议商标确实属于近似商标。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相同,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的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因此与所有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又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部分引证商标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商无明显区别,与部分引证商标的“人用药”等商品上具有基本相同的消费及服务对象,属于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引证商标“震元堂”在医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争议商标若共存与市场,将明显导致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商标的注册一定要符合诚实守信原则,本案中的引证商标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为无心或为有意。但无论是否无心,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应该故意“傍名牌”。即使前期能够获得较大资源,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却是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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