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集中宣判了4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大家耳熟能详的乐高、史努比、唐老鸭以及功夫熊猫等作品或卡通人物名称。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包含了巨大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依法应受到保护。
在“乐高”商标的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将第7628640号“LEG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乐高公司认为,其早在1980年就已注册了“乐高”、“LEGO”在内的28类游戏器具和玩具等商品上。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袭其驰名的“LEGO”、“乐高”商标的行为,已对乐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被异议商标也被予以核准注册。故乐高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案提交的产品销量统计、期刊杂志上关于乐高玩具产品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以及乐高公司合作拍摄的动画片等证据均能证明通过乐高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其“LEGO”商标在玩具商品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乐高公司在先驰名的“LEGO”商标,字母构成完全一致,已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乐高公司赖以驰名的“玩具”商品,均属于普通日用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消费群体相互覆盖。如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会误认为该商品可能来源于乐高公司或者与其有特定关联,从而破坏“LEGO”商标与乐高公司及其玩具商品、固定的联系,减弱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的利益。此外,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定。
随着全球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动漫产业与传统制造业不断融合。随之而来的,是有个别经营者,将他人非常知名的动漫作品中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于是形成类似于上述“乐高公司”的商标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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