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也可分为发明人、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和其他人为专利权人,原始得取专利权的人和继受取得专利权的人,以及国内专利权人和国外专利权人。
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才可能由国家授予,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何人显的极为重要。同时,对于《伯尔尼公约》成员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国民而言,其作品都在我国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护。但外国人的专利权并不能依《巴黎公约》自动产生,只有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权并被授权之后,外国人才能在我国成为专利权人。因此,外国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权也是重要的问题。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专指专利法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人,设计人专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并没有像《著作权法》“视法人为作者”那样,承认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本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著作权法中的创作相似,发明创造以及设计活动也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以进行发明创造或设计活动。如果一名不满10岁的儿童完成了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或设计,那么这名10岁儿童就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相关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就相应地分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或设计的自然人,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然人就为专利权人。但即使对于申请专利权归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实际完成发明创造或设计的自然人仍然有在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二、外国人
中国已经加入了《巴黎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成员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应当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各种利益,且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其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成员国不得以其他成员国国民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营业所为其享有工业产权的条件。第3条规定,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就能享有与该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据此,《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以及在中国或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权时,享有和我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这也意味着,如果某外国、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并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则其无权在我国申请专利权。《巴黎公约》第2条同时允许成员国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和委派代理人方面对外国人有特别要求。据此,我国《专利法》第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是因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审查人员往往需要联系申请人,要求其修改申请文件或陈述意见。境外申请人如果在我国没有经营居所或营业所,就无法接收相关通知,从而完成申请程序。因此,此类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其代为接收并转送相关通知。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有强烈的地域性,而且只有经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后才能授予。因此,即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获得了专利权,该发明创造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也不能自动受到保护。《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对此明确规定: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该国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这就意味着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如果希望在中国、美国和法国受到专利保护,应向这三个国家申请专利权。如在美国最先被投。专利权,也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和法国就一定能被授予专利权。同时,即使在这三个国家都被授予专利权,同一申请人获得的也是中国专利、美国专利和法国专利三项专利,此人是作为中国专利权人、美国专利权人和法国专利权人分别在这三个国家受到各自《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即便是单位享有专利权,发明人和设计人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人共有,委托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于受托人。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