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由此,如果倍速产品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则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专利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出售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观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据此规定,只要被诉产品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中一种情况的,也不会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5.法律要件
法律要件即是原告以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实施被诉行为未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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