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中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据此,只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就可得出倍速产品采用了与涉诉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的结论。
但到就可得出被诉产品采用了与涉诉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得结论。但到底何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在判断主体、判断客体、判断方法上与判定法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即构成相同侵权的判定方法基本是相同的;但在判断客体上一定要重点考虑关键要素方面与判定构成相同侵权时有何不同。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的;(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据此,判定对象中设计特征在产品上所处的位置不同,或者与相关现有设计中的异同点不同,对判断者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是不同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构成近似侵权而论,要求倍速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要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区分不同设计要素对视觉效果影响力的大小,对于是否构成近似侵权就非常关键,在进行近似侵权判定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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