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侵权的判定步骤(二)

时间: 2022-03-08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三.判断倍速产品是否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
       三.判断倍速产品是否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据此只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就可得出倍速产品采用了与涉诉授权外观设计在相同的外观设计的结论。但到底何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则要根据判断主体、判断客体、判断方法、判断客体的关键要素等环节来判断。
 

       (1)判断主体即是“一般消费者”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据此,在判断倍速产品与涉诉外观设计是否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时,判断主体除了将自己当成“一般消费者”,进行客观判断外,还要按照判断对象所属领域“设计空间”的大小来调整自己的分辨力。


(图源:网络)
 

       (2)判断客体。判断客体也就是判断对象。
 
在判断倍速产品是否采用了授权外观设计时,实际是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授权文件中表示授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对比。有时为了方便,在原告、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分别与授权外观设计授权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对应比对。但无论如何,不想将被诉产品或者被诉产品的照片与专利产品比对,也不能与专利产品的照片比对。
 

       (3)判断方法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据此,在判断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无差异时,应当将授权外观设计授权文件中的每张照片或图片,与被诉产品对应的视图进行比对,如将主视图对主视图,将它们各自视图中能给判断者留下视觉印象或者能够引起判断者注意力的各点,作出分别对应相同、相似或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判断,并逐一记录。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经过各自分别比较并记录的所有因素,得出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视觉效果是否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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