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具有美感的创新型工业设计方案,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通常情况下,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都是以现有设计为基础进行创新。对于已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设计内容,正是这部分设计内容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具有创新性,从而满足《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对于该部分设计内容的描述即构成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其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因此,其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另外,对于非设计特征之外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相比的区别设计特征,只要其足以使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明显差异,也应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只要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的,一般就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权。另外,即使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全部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但只要被诉侵权包含了使其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性差异的设计特征的,一般也应认定为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权。
根据该判例,在判定被诉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无实质性差异时,应当确定使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同时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中使其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差异的设计特征,在此基础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或者只要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使其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差异的设计特征,一般也认定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权。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状态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部位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差异,因此对于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对应的在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设计特征中的区别点要给予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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