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有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时间: 2020-05-07 来源: 未知 作者: 景顾问 点击:
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 利制度的普遍作法。 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
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
利制度的普遍作法。
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许权时就已经存在。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但是对缴纳专利年费的做法,各国规定得不一致。有的规定自申请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或者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申请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几年后开始缴纳。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限届满未缴纳当年年费和上述其它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未按时缴纳第二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25%滞纳金;期限届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上述6个月的期间也叫宽限期或者优惠期。当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是因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补缴。补缴时应当同时缴纳滞纳金,这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督促。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其专利权将终止。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无法律障碍情况下享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专利权人仍要按期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权不提前失效。当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时,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让专利权,或者代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专利使用过程中不缴纳年费或忘记缴纳年费都会造成专利保护失效,所以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来处理这些事务,如我们恒大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是有专门的团队来对我们客户的专利进行跟踪,做到及时缴纳费用,不会造成专利提前失效的事情。同时我们也会对专利进行监控,如遇到专利权人的同行进行无效、异议等操作时,及时做出应对,保护专利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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