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申请对于专利要求方面的建议,确保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清楚专利保护的是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应用到某个技术领域/场景中的应用方案,而不是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本身。因此,针对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相关的方案,需要从保护应用方案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将算法、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有机地融入到应用方案中,使其成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
可见性,尽量将抽象的、内部不可见的特征转换成外部可见、容易判定侵权的特征,具体可参考苹果滑动解锁的专利;针对内部处理方案,在与发明人的沟通过程中,需要沟通清楚在内部处理过程中,可以带来哪些外部特征的变化。
合理性,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要合理;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要从产业链的角度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对于产品尽量保护到最小独立功能组件;针对从属权利要求,部署使权利要求“专利性”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述专利性包括审查阶段的新颖性、创造性,无效阶段的稳定性,以及维权诉讼时侵权判断的明确性;例如部署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交底书中具有一定有益效果的技术方案,与交底书方案强相关的技术方案,体现侵权判断场景的技术方案等。
合适性,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合适,至少要有一个发明点,且具有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需要具有适当的概括;合理的概括可以有效的反映出代理人对技术的理解程度以及相关的撰写经验和水平。
针对性,采用单侧撰写,便于明确侵权;确保至少有一个主体能构成直接侵权;针对多个执行主体,可以保护发明点一侧、容易判断侵权以及取证的一侧和/或申请人自主经营产品的一侧。当然,在无权利要求限制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多个执行主体的交互方案布局在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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