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定义内容和判定原则及专利侵权抗辩方法

时间: 2020-11-24 来源: 未知 作者: 景顾问 点击:
一、专利侵权的定义 《专利法》(2008)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
一、专利侵权的定义

《专利法》(2008)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专利侵权的规定,可将专利侵权定义总结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二、专利侵权的基本特征

1被侵权专利为有效专利。

2专利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3专利侵权行为必须要求生产具有商业目的,即必须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三、专利侵权的基本内容

1专利侵权的分类

1.1从理论上分为两类: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侵害专利权,间接侵权通常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专利权,但是却诱使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1.2直接侵权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

相同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届于相同侵权,即字面含义上的侵权。

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并没有落入该专利权权利要求字面描述的范围,但是该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实质等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1.3间接侵权分为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

引诱侵权行为的可能表现如下:

1) 销售非专利产品时诱使购买者利用该产品制造专利产品或实施专利方法;

2) 按照专利技术的方案为他人设计产品;

3) 越权转让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4) 为直接侵权人提供责任担保以降低其侵权顾虑;

5) 公司的管理人员积极引诱公司从事专利侵杈活动等。
帮助侵权的常见表现是为侵权者实施直接倭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物质帮助,比如提供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提供制造侵权产品的必要原料或零部件、协助销售侵权产品等。

2专利侵权的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内容:

专利侵权判定包括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判断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1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解释原则:

1) 专利权有效原则;

2) 公平原则,其中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和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不应纳入保护范围;

3) 折衷原则;

4)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解释对象: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尚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2判断侵权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全面覆盖原则,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整体对比原则,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囤时,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索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中每个视图所显示的所有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不能仅考虑部分设计特征而忽略其他设计特征。

四、侵权抗辩

专利权效力抗辩,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未生效、失效、已被依法宣告无效。

滥用专利权抗辩,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

不侵权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不视为侵权的抗辩,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届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合法来源抗辩,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隹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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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专利顾问 鸠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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