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相似外观设计涉及多项外观设计,因此,如何确定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仍需讨论,如果以每项外观设计单独确定保护范围,则在侵权判定时,只要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一件相似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侵权行为就会成立。而如果以相似外观设计整体确定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则需与每件相似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侵权行为方才成立。
从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过程来看,虽然相似外观设计使用了一个专利号,但其中的各项外观设计都是独立的,外观设计的产品之间也不存在组装关系。
从其授权条件来看,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或者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则应当删除该项外观设计或者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由此可见,各项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并不相互影响,其形成的整体也并非授权与否的考虑要素,申请人可以选择删除某项外观设计。从相似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来看,相似外观设计中的一项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相似外观设计无效。
综上,相似外观涉及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同理,基本设计与其他相似外观设计再确定保护范围时作用相当,并无主次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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