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实对比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以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进行比较,而不应以权利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依据。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一.概述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进行侵权判定的前提,《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对象并不是实实在在的物体,而是附着于产品的设计观念,如图案、形状、色彩以及相关组合。这些外观设计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授权,所以,在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司法判定的立足点也应当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所提供的视图(包括图片和照片)所反映的产品设计方案,而不是专利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或销售的产品以及相应设计。在这一点上,本条与第65条第2款相呼应,既肯定了产品实物作用,规范了其使用的条件,也明确了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原则性依据应该是专利文件,即图片或照片。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时的直观效果,相对而言要弱于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之间的比较,但是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因此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直接比较时,应当注意专利产品与专利文件的不同之处,否则就就很有可能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被诉侵权人不共,这是因为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批准文件往往有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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