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该规定,能够体现外观设计的产品既可以是三维度产品,也可以是二维产品。三维产品,可以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二维产品,包括纺织品(床单、花布、窗帘等)、壁纸、平面包装袋以及瓶贴、标贴等平面印刷品等。其形状本身无关紧要,主要是对产品的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作出的设计,例如平面包装袋是正方形、长方形或者其他形状,瓶贴或标贴无外乎是椭圆形、菱形和其他形状。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这表明对于二维产品中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已经从立法上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
有鉴于此,本条规定中所称的“平面产品”应理解为除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之外的其他二维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是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故根据“法不朔及既往”原则,对于《专利法》修改前所授予的平面印刷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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