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中“变化状态产品”的专利侵权判定

时间: 2021-12-06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5.2节规定: 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不
      (一)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5.2节规定:“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不同状态的产品”。此处所称的“呈不同状态”是指有不同的外观表现,也就是呈现给一般消费者的该产品外观是在变化之中。由此,对于变化状态产品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时,所提交的表现其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就应当包括该产品被使用时表现出的每一个外观状态的图片或照片,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文件中,包括了该产品在使用时各个不同外观状态的图片或照片。而每个外观状态的视图又包括主视图、左视图等体现每个外观状态的视图。



      (二)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17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相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中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视图应当包括各种使用状态下的视图。只有被诉产品外观在使用时也呈变化状态,而且每个变化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授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每个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对应相同或实质相同时,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只要被诉产品的外观表现缺少了授权外观设计的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状态,或者被诉产品的外观表现与授权外观设计的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状态,或者被诉产品的外观表现缺少了授权外观设计的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状态,或者被诉产品的外观表现与授权外观设计的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状态不相同或不实质相同的,就不构成侵犯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更明确的说,只要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表现状态比授权外观设计所呈现的外观设计状态缺少内容,就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被诉产品的外观表现状态比授权外观所呈现的外观状态多出内容的。对是否构成侵犯变化状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不发生影响。至于在每个外观状态下对于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判断方法和标准与不发生外观变化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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