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时,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那么,专利无效宣告需要补正的情形有哪些呢?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不符合一式两份要求,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四)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的;
(五)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的;
(六)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七)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八)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却没有提交委托书的,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的;
(九)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的;
(十)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的;
(十一)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
(十二)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的;
(十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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