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且仅限于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因此,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应该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必须是一种产品。任何方法和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其次,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的客体必须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其中,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指的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再次,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且在产业上能够制造。
最后,这种具有实用性的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必须是“新的”,即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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