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构成外观设计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首先,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其次,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外观设计的要素”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其中,“形状”是指对产品结构和外形的设计,即对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的设计;“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者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值得注意的是,产品的图案应该是固定、可见的,而不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制造这种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另外,产品的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再次,外观设计应该适于工业应用,即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最后,外观设计要富有美感。这是因为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考虑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效或者技术效果。
只有对产品的设计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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