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仅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那么,哪些设计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有以下内容:
(一)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二)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三)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四)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建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五)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六)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七)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八)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九)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十)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十一)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虽然上述设计内容也属于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及其结合作出的新设计,但是它们可能不适于工业应用,或属于成套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用肉眼难以辨认,或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等,使得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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