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这就是专利申请“只适用中文原则”。那么,专利申请中对外文是如何处理的呢?
专利审查员只会以申请人提交的中文专利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这里的“中文”指代的是汉字。所以,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各部分一律应当使用汉字,且应当以简化字为准,词、句应当符合现代汉语规范。另外,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附具的外文申请文本,仅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照规定翻译成中文,并采用规范用语。外文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法的,可按照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在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的其他计量单位。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证据材料(如转让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题录译文。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全文中文译文或者摘要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译文的,视为该文件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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