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实用性”指的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经济效果、技术效果或社会效果)。那么,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有哪些呢?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所谓“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同时,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值得注意的是,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布的程度无关。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可是由于以下几种情形造成的: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科技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这个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使用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具备再现性的技术方案不能再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二)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三)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产品,不能再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四)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案。以治疗为目的的手术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畴,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中的一类;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验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
(五)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试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者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试的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例如,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提问,以测试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成熟的测量方法。
第二,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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