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也为了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那么,哪些专利申请获得获得授权后可申请补贴呢?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知识产权”仅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其中,可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包括国内外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申请。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另外,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
申请人可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和PCT专利申请资助,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还提供上门服务。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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