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必须遵循民事法律中的“公平”这一基本原则。为了维护专利秩序,防止公众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做出了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即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向一个特定主体授予一项、一次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就是人们通常称为“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也是专利权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采取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避免权利之间起冲突。
其中,“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如果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另外,《专利法》第九条在作出“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做了例外规定,即“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这是因为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这两种专利权客体都有“三性”要求,并且两者都可以适用于针对产品的创新,只是法律对两者创造性程度的要求不同。其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要求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对于一项针对产品的技术创新而言,发明创造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和/或实用新型专利。只是申请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可能因创造性程度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发明专利标准而需承担无法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风险。法律允许同一申请人可以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是对当事人这种选择权的尊重与确认。
由于发明专利申请须进行实质审查,因而耗时较长、授权相对较晚,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耗时较短、授权相对较早,且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保护期短于发明专利法定保护期,所以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后,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这一做法既有利于尊重和维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权与选择权,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防止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权的重叠及其法定保护期的重叠不当地扩张自己的利益。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